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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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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不符合本條例第三條之規定或其職稱與所任工作不符而參加本保險者,一經查覺,一律按誤保處理,除註銷承保,所繳保險費不退還外,如享有保險給付,由要保學校負責償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的規定,如果參加保險的人不符合該法規的第三條之規定,或者其職稱與所任工作不符,一旦被發現,都必須按照誤保的處理方式處理,保險將被註銷且已繳的保險費不退還。如果該參加者享有保險給付的權益,則由要保學校負責償還。 例如,如果一位非教職員的人或者職稱與所任工作不相符的人試圖參加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一但被發現,保險將被取消,並且已經繳交的保險費用將不退還。如果這個人在這個期間發生了符合保險給付條件的事故,則要求保險給付的責任應由所屬學校承擔。

  • 第三條條文
  • 經查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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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凡不符合本條例第三條之規定或其職稱與所任工作不符而參加本保險者,一經查覺,一律按誤保處理,除註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