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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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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依法征服兵役保留原職時,仍應繼續參加本保險,在服役期間內,其自付部分保險費由要保學校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的規定,如果被保險人在征服兵役後保留原職,仍需繼續參加該保險。在服役期間,被保險人需支付自付部分的保險費,而這部分費用由要保的學校負擔。這表示即使在兵役期間,被保險人仍需保持保險的繳費狀態,而要保的學校需要負擔一部分的保險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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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被保險人依法征服兵役保留原職時,仍應繼續參加本保險,在服役期間內,其自付部分保險費由要保學校負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