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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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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補助部分之保險費,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送銓敘部與省 (市) 政府編列預算,按期撥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政府補助部分之保險費,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送銓敘部與省(市)政府編列預算,按期撥付。這表示政府會提供補助款項給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並根據預算的編列按期進行撥付。具體的編列預算和撥付流程需要參考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及其相關法條和細則,包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相關規定和政府部門的預算制度等。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及具體的範例或相關的法條細則,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

  • 行政機關名詞
  • 銓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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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政府補助部分之保險費,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送銓敘部與省 (市) 政府編列預算,按期撥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