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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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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負擔之保險費,應由學校列入年度預算,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7 條的規定,學校負擔的保險費應該納入年度預算,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備查。這表示學校必須在每年的預算中安排相應的保險費用,並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審查。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學校充分履行對教職員工的保險責任,同時也提供了相應的監督機制以確保資金的合理使用。舉一個相關範例,假設一所私立學校計劃在下一年度成立一個教職員工保險基金,他們需要在預算中規劃這筆保險費用並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交預算文件和相關申請資料。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將根據這些文件和資料進行審查,確保資金使用合法合理。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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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學校負擔之保險費,應由學校列入年度預算,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