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私立學校應參照公立同級同類學校教職員薪級表內各職稱薪級之規定,建立薪級制度,報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以統一釐訂本保險被保險人之保險薪給。 私立學校教職員薪級制度建立前,被保險人每月保險薪給得比照公立同級同類學校教職員各職稱之中位數辦理。此類私立學校經建立教職員薪級制度並依規定辦理成績考核者,其教職員之保險薪給低於各職稱保險薪給中位數時,仍保留原核定之保險薪級;經依成績考核,薪級高於原核定之保險薪給時,其保險薪給依核定之薪級於核定之次月起調整。 已建立薪級制度之私立學校,經核准參加本保險為要保學校者,其被保險人之保險薪給,依照本保險制度之保險薪給辦理。 私立學校教職員各職稱之保險薪給及比照公立學校教職員各職稱薪級之中位數,應以教育部,銓敘部會同訂定者為準。
根據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的規定,各級私立學校在建立教職員薪級制度前,應參照公立同級同類學校教職員薪級表內各職稱薪級的規定,報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統一確定保險的被保險人所應享受的保險薪給。 如果私立學校已經建立了教職員薪級制度並進行成績考核,那麼被保險人的保險薪給如果低於各職稱保險薪給的中位數,仍然保留原核定的保險薪級。而如果經過成績考核,薪級高於原核定的保險薪給,則在核定的薪級下次月起進行調整。 對於已經建立了薪級制度並核准參加本保險的私立學校,其被保險人的保險薪給將按照本保險制度的規定辦理。 至於私立學校教職員各職稱的保險薪給及比照公立學校教職員各職稱薪級的中位數,應以教育部、銓敘部會同訂定的薪級標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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