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險之保險費應按月繳納,被保險人自付之保險費由要保學校於每月發薪時扣收,連同學校負擔及政府補助部分之保險費,於當月十五日前彙繳承保機關,如遇該日為星期日及例假日時,得於次日辦理。 要保學校對應繳之保險費,未依限期繳納者,其次月份醫療證明單暫緩發給,經寬限三十日後,仍未向承保機關繳納者,除依法訴追外,暫停辦理各項給付;其因而致使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蒙受損失時,由要保學校負責。
根據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該保險的保險費應該按照每月繳納,被保險人自己負擔的保險費由所在學校在每月發薪時扣除,並在當月15日之前繳納給保險公司。如果15日是星期日或例假日的情況下,可以在次日辦理繳納。 在此條款中,如果要保學校未按時繳納對應的保險費,次月份的醫療證明單將被暫時延遲發放,經過寬限期三十天後,如果仍然未繳納給保險公司,除了可以根據法律追訴外,還會暫停辦理各項給付。如果因此造成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遭受損失,要保學校將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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