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八條所稱參加其他保險之年資概不計算,係指被保險人於參加本保險前,曾參加公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勞工保險等及其他保險者,其保險年資,不得與本保險年資併計而言。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本條例第八條所指的「參加其他保險之年資」是指在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之前,曾參加公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勞工保險等或其他保險的年資。根據這條規定,這些保險參加的年資不得跟參加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的年資一起計算或加總。這表示過去參加其他保險的年資不會被納入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的年資計算中。 例如,如果一位被保險人之前曾參加公務人員保險10年,然後又參加了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5年,那麼根據這條規定,這位被保險人在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方面的年資只計算為5年,而不是15年。所以,這位被保險人只能享受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的相應福利和給付,不包括之前參加其他保險的年資。 資料來源: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20條 (10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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