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私立學校法第四條規定: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為教育部;其他私立學校為所在地之省 (市) 教育廳 (局) 。
本條例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私立學校法第四條規定,指的是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教育部,而其他私立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則為所在地的省(市)教育廳(局)。 範例:私立專科學校A位於台灣高雄市,則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高雄市教育局。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