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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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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私立學校應指定人事人員主辦本保險有關事項。但教職員人數不滿一百人者,得指定專職人員兼辦。 前項人員,應檢同履歷表、學經歷證件,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並敘明無違反私立學校法第五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如有異動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3條,各級私立學校應指定人事人員負責辦理本保險的相關事項。但若教職員人數不滿一百人,則可以指定專職人員兼辦。這些人員應提供同履歷表和學經歷證明,並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備,同時需說明他們沒有違反私立學校法第五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並在任何異動發生時也要進行相同的申報。 按照這個規定,每所私立學校都需要指定人員來負責處理保險相關事項。如果學校的教職員人數不滿一百人,則可以由專職人員兼任此職務。這些人需要提供個人履歷表和學經歷證明,報送給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進行備查,同時還要聲明沒有違反私立學校法第五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並且在有任何變動時也要進行相同的申報。 參考資料: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3條。

  • 行政機關名詞
  • 第五十四條第四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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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各級私立學校應指定人事人員主辦本保險有關事項。但教職員人數不滿一百人者,得指定專職人員兼辦。 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