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私立學校教職員之編制員額,應參照公立各級學校標準合理釐訂。 前項編制員額表,應使用同級同類公立學校相同之職稱,並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其修正時並同。 編制員額表如確有修正之必要時,應在每一學年度結束後依據業務需要,檢討提出,不得在學期進行中申請。
根據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各級私立學校教職員的編制員額應參照公立各級學校合理訂定。編制員額應使用同級同類公立學校相同的職稱,並需要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備,并且在每個學年結束後根據業務需求進行編制員額表的檢討和修正。檔案中未提供與該條例相關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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