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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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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再參加本保險者,應於要保時,一次繳還其原已領取之養老給付,如延遲未繳,得其繳清後,始予承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根據該條例第8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已經參加過該保險的人再次參保,應該在要保時一次繳清之前已經領取的養老給付金額。如果延遲繳納,則必須等待繳清後才能進行保險承保。

  • 第八條第二項條文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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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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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22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再參加本保險者,應於要保時,一次繳還其原已領取之養老給付,如延遲未繳,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