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再參加本保險者,應於要保時,一次繳還其原已領取之養老給付,如延遲未繳,得俟其繳清後,始予承保。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根據該條例第8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已經參加過該保險的人再次參保,應該在要保時一次繳清之前已經領取的養老給付金額。如果延遲繳納,則必須等待繳清後才能進行保險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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