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職公立學校職員改任換敘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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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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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現職公立學校職員改任換敘辦法第1條是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而訂定的。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各學校編制內現任職員,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具有公務人員或技術人員法定任用資格者,依現職改任換敘;其改任換敘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參考資料: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2010.07.03)第二十一條第三項 - 政府資料開放平臺:https://data.gov.tw/dataset/17272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法規
- 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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