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職公立學校職員改任換敘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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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現職公立學校職員改任換敘辦法》第2條,以下是對每一項和款的釋義: 1. 第一項:凡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技術人員任用條例審定相當簡任、相當薦任、相當委任公立學校職員,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三日在職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改任換敘。 根據該條款的規定,當一名公立學校職員在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三日當天仍在職,而且已經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和技術人員任用條例獲得相當的簡任、薦任、委任資格時,該職員應根據《現職公立學校職員改任換敘辦法》的規定進行改任和換敘。 2. 第二項:本條例施行前遴用之公立學校現職職員,具有公務人員或技術人員法定任用資格,前未經申請改派及辦理任審者,得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二日前提出申請,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以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二日之現職審定後,依前項規定補辦改任換敘。 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如果在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被公立學校遴選為現任職員,且具有公務人員或技術人員法定任用資格,但之前未經申請改派和辦理任職審查的職員,可以在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二日之前提出申請,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以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二日的現職職位審定後,根據前項規定進行改任和換敘。 以上參考資料: 《現職公立學校職員改任換敘辦法》最新修正日期:2014年5月22日
- 行政機關名詞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法規
- 技術人員任用條例法規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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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