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職公立學校職員改任換敘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依前條規定合於改任人員,應就其原核職務等級按所附現職公立學校職員改任官等職等對照表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現職改任: 一、原核定之職務等級在職務列等表所列該職務職等範圍者,以其對照之官等職等資格辦理改任。 二、原核定之職務等級未達職務列等表所列該職務最低職等者,以其對照之官等職等改任,在同官等內,准予權理,但以權理高一職等為限。如確因業務需要須權理高二職等以上者,應報經主管院部(會、處、局、署)省(市)縣(市)政府核准;權理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者,應報經主管院核准;職務跨列二個官等者,不得權理。其職務列高一官等或跨列二個官等時,仍以其對照之官等職等資格改任,並暫准繼續權理原職務,亦得調任並繼續權理與原職務相同列等之職務。 三、原核定之職務等級超過職務列等表所列該職務職等時,依職務列等表所列最高職等改任;其超過部份之任用資格並予保留,俟將來調整相當職等職務時,再予回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現職公立學校職員改任換敘辦法第3條的規定,改任人員應按照其原核定的職務等級來進行改任程序。具體規定如下: 1. 如果原核定的職務等級在職務列等表所列該職務職等範圍內,則根據其對照的官等職等資格進行改任。 例如,如果一位教師原核定的職務等級是在職務列等表中的該職務職等範圍內,則可以根據他們的對照官等職等資格進行改任。 2. 如果原核定的職務等級未達到職務列等表所列該職務的最低職等,則根據其對照的官等職等進行改任,在同一官等範圍內可以准予權理,但以權理高一職等為限。 例如,如果一位教師原核定的職務等級未達到職務列等表所列該職務的最低職等,但在同一官等範圍內可以根據其對照的官等職等進行改任,可以暫准繼續權理原職務。 3. 如果原核定的職務等級超過職務列等表所列該職務的職等,則根據職務列等表所列最高職等進行改任。超過部分的任用資格予以保留,待將來調整相當職等職務時再予回復。 例如,如果一位教師原核定的職務等級超過了職務列等表所列該職務的職等,則根據職務列等表所列的最高職等進行改任。超過部分的任用資格將保留,待將來調整相當職等職務時再進行回復。 這些規定提供了改任人員在改任程序中應遵循的基準和限制。根據改任人員原本的職務等級、職務列等表以及官等職等對照表,可以確定其是否具有改任的資格和應該改任的職等。同時,這些規定也確保了超過職務列等表所列的職等的人員的任用資格得以保留,以備將來調整相當職等職務時再予回復。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 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