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職公立學校職員改任換敘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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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任人員在前條所審定之職等及其改任之官等職等範圍內,按所附現職公立學校職員換敘俸級表,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換敘俸級: 一、原核定之薪級,在所改任職務所應適用之職務列等表所列職等本俸俸級範圍內時,換敘所任改職等同列俸級。 二、原核定之薪級未達所改任職務所應適用之職務列等表所最低職等本俸最低俸級時,依其所具資格,換敘所改任官(職)等同列俸級。 三、原核定之薪級高於所改任職務所應適用之職務列等表所列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俸級時,換敘至所改任職等年功俸最高俸級,並准予暫支原核定薪級同列較高職等俸級。在未升任高職等職務時,不再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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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現職公立學校職員改任換敘辦法第4條的規定,針對改任人員在所改任的職務所應適用的職務列等表中的範圍換敘俸級,有以下三項規定: 一、如果原核定的薪級在所改任的職務所應適用的職務列等表所列的職等本俸俸級範圍內,則換敘至所改任的職等同列的俸級。 例如,如果原來的薪級是職等6級,而所改任的職位所應適用的職務列等表中的最高職等本俸為職等7級,則改任的職位所對應的薪級將為職等7級。 二、如果原核定的薪級低於所改任的職務所應適用的職務列等表中的最低職等本俸級,則依據改任人員所具備的資格,換敘至所改任的官(職)等同列的俸級。 例如,如果原本的薪級是職等5級,但是所改任的職位所對應的職務列等表中的最低職等本俸為職等8級,則改任的職位所對應的薪級將根據改任人員的資格而定,可能是職等6級或職等7級。 三、如果原核定的薪級高於所改任的職務所應適用的職務列等表中的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俸級,則換敘至所改任的職等年功俸最高俸級,並暫支原核定薪級同列較高職等俸級。在未升任高職等職務時,將不再晉級。 例如,如果原本的薪級是職等9級,而所改任的職位所對應的職務列等表中的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俸級是職等12級,則改任的職位所對應的薪級將為職等12級,同時可以暫時支持原核定薪級同列較高職等的俸級。但是在未升任高職等職務時,將不會再有晉級。 以上是根據現職公立學校職員改任換敘辦法第4條的規定,對於改任人員在換敘俸級時的具體規定進行的解釋。
- 審定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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