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職公立學校職員改任換敘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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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現職公立學校職員改任換敘辦法第 5 條,當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後,將先予試用人員改任職位後,可以將其試用期間的工作年資加計進去,作為繼續試用的依據。 參考資料: 根據行政院於2021年5月修正公布的「現職公立學校職員改任換敘辦法」,第 5 條規定了以上內容。
- 行政機關名詞
- 審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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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