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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公立學校職員改任換敘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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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先予試用人員改任後,准予併計年資繼續試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現職公立學校職員改任換敘辦法第 5 條,當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後,將先予試用人員改任職位後,可以將其試用期間的工作年資加計進去,作為繼續試用的依據。 參考資料: 根據行政院於2021年5月修正公布的「現職公立學校職員改任換敘辦法」,第 5 條規定了以上內容。

  • 行政機關名詞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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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公立學校職員改任換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現職公立學校職員改任換敘辦法第 5 條規定:「現職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先予試用人員改任後,准予併計年資繼續試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現職公立學校職員改任換敘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