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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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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然暫時予以停止聘約之執行: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1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當然暫時停止聘約執行: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到褫奪公權的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正在監獄中執行徒刑。 參考資料: 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20年8月31日)

  • 通緝名詞
  • 羈押名詞
  • 確定判決名詞
  • 褫奪公權名詞
  • 宣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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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11 條規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然暫時予以停止聘約之執行: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