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然暫時予以停止聘約之執行: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1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當然暫時停止聘約執行: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到褫奪公權的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正在監獄中執行徒刑。 參考資料: 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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