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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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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一項及前條規定之情形者,學校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學校聘任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前,應查詢其有無前條規定之情形,已聘任者,應定期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10 條,學校在聘任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前,應該辦理相關的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工作。學校需要查詢這些教師是否符合前條規定中的情形,已經聘任的教師也需要定期進行查詢。這些通報、資訊的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和其他相關事項,可以參考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的規定。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是「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根據這個資料,學校應該設置一個系統來收集和管理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的相關資訊。學校需要定期查詢這些教師的資格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以確保其適任性。此外,學校應該將這些資訊適時地提供給相關單位,以便進一步的處理和利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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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10 條規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一項及前條規定之情形者,學校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