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一項及前條規定之情形者,學校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學校聘任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前,應查詢其有無前條規定之情形,已聘任者,應定期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之規定。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10 條,學校在聘任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前,應該辦理相關的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工作。學校需要查詢這些教師是否符合前條規定中的情形,已經聘任的教師也需要定期進行查詢。這些通報、資訊的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和其他相關事項,可以參考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的規定。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是「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根據這個資料,學校應該設置一個系統來收集和管理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的相關資訊。學校需要定期查詢這些教師的資格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以確保其適任性。此外,學校應該將這些資訊適時地提供給相關單位,以便進一步的處理和利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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