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9條,以下是該條款的解釋: 1. 第一項列舉了不得聘任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的情形,如果已聘任者就必須終止聘約。其中包括: - 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法第六條第一項的情形。 - 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法第七條第一項的情形,且該決議的期間為一年至四年。 - 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的情形,或者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的情形。 - 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的情形,或者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的情形,且該決議的期間為一年至四年。 - 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的情形,且該決議的期間為終局停聘六個月至三年。 - 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前段的情形。 - 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後段的情形,且該決議的期間為一年至四年。 2. 第二項規定了如果有前述的情形,且被通報有案件的話,未聘任者將不能被聘任,已聘任者則由學校直接終止聘約,不需再經過教師評審委員會、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其他相關委員會審議。而如果不屬於通報有案的情形,學校則需依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法第六條或第七條的規定辦理,未聘任者將不能被聘任,已聘任者則需要終止聘約。 根據教育部所公布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可以得知該法條的相關規定。這些規定對於選拔聘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以及終止聘約的情形有具體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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