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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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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已聘任者,學校應予以終止聘約: 一、有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二、有第七條第一項各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三、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 四、有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五、有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情形,於該終局停聘六個月至三年期間。 六、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前段情形。 七、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後段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2. 2.有前項各款情形,且屬依第十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或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通報有案者,未聘任者,不得聘任;已聘任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逕予終止聘約;屬依第十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或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通報有案者,學校應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辦理,未聘任者,不得聘任;已聘任者,予以終止聘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9條,以下是該條款的解釋: 1. 第一項列舉了不得聘任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的情形,如果已聘任者就必須終止聘約。其中包括: - 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法第六條第一項的情形。 - 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法第七條第一項的情形,且該決議的期間為一年至四年。 - 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的情形,或者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的情形。 - 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的情形,或者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的情形,且該決議的期間為一年至四年。 - 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的情形,且該決議的期間為終局停聘六個月至三年。 - 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前段的情形。 - 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後段的情形,且該決議的期間為一年至四年。 2. 第二項規定了如果有前述的情形,且被通報有案件的話,未聘任者將不能被聘任,已聘任者則由學校直接終止聘約,不需再經過教師評審委員會、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其他相關委員會審議。而如果不屬於通報有案的情形,學校則需依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法第六條或第七條的規定辦理,未聘任者將不能被聘任,已聘任者則需要終止聘約。 根據教育部所公布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可以得知該法條的相關規定。這些規定對於選拔聘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以及終止聘約的情形有具體的規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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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9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已聘任者,學校應予以終止聘約: 一、有第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