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办法》第8条的规定,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的聘期在三个月以上,如果教学不力或不能胜任工作有具体事实,或者违反聘约情节重大的情形出现,需要经过教师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并获得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审议通过,然后向主管机关报告并获得核准后才能终止聘约。而如果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的聘期未满三个月,如果出现第一项规定情形之一,可以免去教师评审委员会的审议和向主管机关的报告核准程序,直接终止聘约。 例如,假设一个兼任教师在任职期超过三个月,但教学表现不佳,学校收集到了相关的具体事实证据,教师评审委员会经过会议讨论后,超过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并且超过三分之二的委员通过审议,将决议报告给主管机关,并经过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以终止该兼任教师的聘约。 另外,假设一个代理教师的聘期未满三个月,但出现了严重违反聘约的情况,学校可以根据规定直接终止该代理教师的聘约,无需经过教师评审委员会的审议和向主管机关的报告核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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