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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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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以終止聘約: 一、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2. 2.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在三個月以上,有前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准後,予以終止聘約。
  3. 3.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未滿三個月,有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終止聘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办法》第8条的规定,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的聘期在三个月以上,如果教学不力或不能胜任工作有具体事实,或者违反聘约情节重大的情形出现,需要经过教师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并获得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审议通过,然后向主管机关报告并获得核准后才能终止聘约。而如果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的聘期未满三个月,如果出现第一项规定情形之一,可以免去教师评审委员会的审议和向主管机关的报告核准程序,直接终止聘约。 例如,假设一个兼任教师在任职期超过三个月,但教学表现不佳,学校收集到了相关的具体事实证据,教师评审委员会经过会议讨论后,超过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并且超过三分之二的委员通过审议,将决议报告给主管机关,并经过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以终止该兼任教师的聘约。 另外,假设一个代理教师的聘期未满三个月,但出现了严重违反聘约的情况,学校可以根据规定直接终止该代理教师的聘约,无需经过教师评审委员会的审议和向主管机关的报告核准程序。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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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8 條規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以終止聘約: 一、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