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7條的規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以下情形之一時,學校應終止其聘約,並且在一年至四年的期間內不得再次聘任該人: 1.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的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並且有必要終止聘約。 2. 受到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到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的相關委員會確認,有必要終止聘約。 3. 體罰或霸凌學生,導致其身心受到侵害,有必要終止聘約。 4.在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且經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必要終止聘約。 5.行為違反相關法規,並經學校查證屬實,有必要終止聘約。 根據同一法規的第2條,如果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的聘期在三個月以上,且符合第1款或第2款規定情形之一,學校可以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直接向主管機關報告後終止其聘約。 根據同一法規的第3條,如果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的聘期在三個月以上,且符合第3款或第4款規定情形之一,學校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且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向主管機關報告後終止其聘約;如果符合第5款規定情形,則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且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向主管機關報告後終止其聘約。 根據同一法規的第4條,如果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的聘期未滿三個月,且符合第1款各款規定情形之一,學校可以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也不需要向主管機關報告,直接終止其聘約。 以上解釋根據教育部所公布的「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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