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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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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終止聘約,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 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聘約之必要。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確認,有終止聘約之必要。 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終止聘約之必要。 四、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終止聘約之必要。 五、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查證屬實,有終止聘約之必要。
  2. 2.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在三個月以上,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逕報主管機關准後,予以終止聘約。
  3. 3.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在三個月以上,有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止聘約;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止聘約。
  4. 4.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未滿三個月,有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終止聘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7條的規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以下情形之一時,學校應終止其聘約,並且在一年至四年的期間內不得再次聘任該人: 1.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的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並且有必要終止聘約。 2. 受到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到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的相關委員會確認,有必要終止聘約。 3. 體罰或霸凌學生,導致其身心受到侵害,有必要終止聘約。 4.在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且經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必要終止聘約。 5.行為違反相關法規,並經學校查證屬實,有必要終止聘約。 根據同一法規的第2條,如果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的聘期在三個月以上,且符合第1款或第2款規定情形之一,學校可以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直接向主管機關報告後終止其聘約。 根據同一法規的第3條,如果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的聘期在三個月以上,且符合第3款或第4款規定情形之一,學校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且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向主管機關報告後終止其聘約;如果符合第5款規定情形,則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且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向主管機關報告後終止其聘約。 根據同一法規的第4條,如果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的聘期未滿三個月,且符合第1款各款規定情形之一,學校可以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也不需要向主管機關報告,直接終止其聘約。 以上解釋根據教育部所公布的「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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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7 條規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終止聘約,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兼任、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