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6條的規定,該條文共有四項款。以下分別針對每一項款進行釋義,並提供相關的參考資料作為依據。 第一項款規定了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哪些情形下學校應終止其聘約,且終身不得再次聘任。根據這些情形,學校應終止聘約的情景包括但不限於:犯內亂、外患罪,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以及性侵害或性騷擾等性相關犯罪行為。 第二項款規定了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在三個月以上的情況下,根據不同的情形,是否需要經過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及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來終止聘約。若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聘約可以直接終止,無需審議及報核准程序。然而,若違反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則需要學校進行審議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終止聘約。 第三項款規定了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在三個月以上的情況下,針對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十款的違反情形,需要經過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且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來終止聘約;而針對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十一款的違反情形,則需經過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且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可終止聘約。 最後,第四項款規定了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未滿三個月的情況下,若違反第一項的任何款規定,可以直接終止聘約,無需審議及報核准程序。 參考資料: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教育部令第0980002974號)。 - 內政部:犯罪資訊查詢系統 (https://mji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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