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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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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終止聘約,且終身不得聘任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聘約及終身不得聘任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確認,有終止聘約及終身不得聘任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終止聘約及終身不得聘任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查證屬實,有終止聘約及終身不得聘任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必要。
  2. 2.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在三個月以上,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准,予以終止聘約;有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逕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止聘約。
  3. 3.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在三個月以上,有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十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止聘約;有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十一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止聘約。
  4. 4.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未滿三個月,有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終止聘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6條的規定,該條文共有四項款。以下分別針對每一項款進行釋義,並提供相關的參考資料作為依據。 第一項款規定了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哪些情形下學校應終止其聘約,且終身不得再次聘任。根據這些情形,學校應終止聘約的情景包括但不限於:犯內亂、外患罪,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以及性侵害或性騷擾等性相關犯罪行為。 第二項款規定了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在三個月以上的情況下,根據不同的情形,是否需要經過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及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來終止聘約。若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聘約可以直接終止,無需審議及報核准程序。然而,若違反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則需要學校進行審議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終止聘約。 第三項款規定了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在三個月以上的情況下,針對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十款的違反情形,需要經過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且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來終止聘約;而針對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十一款的違反情形,則需經過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且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可終止聘約。 最後,第四項款規定了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未滿三個月的情況下,若違反第一項的任何款規定,可以直接終止聘約,無需審議及報核准程序。 參考資料: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教育部令第0980002974號)。 - 內政部:犯罪資訊查詢系統 (https://mjib.gov.tw/).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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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6 條規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終止聘約,且終身不得聘任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