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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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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於聘約有效期間內,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免報主管機關准,暫時予以停止聘約之執行六個月以下,並靜候調查;必要時,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延長停止聘約之執行期間二次,每次不得逾三個月;其停止聘約之執行期間不得超過聘約有效期間。經調查屬實者,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辦理: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 二、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
  2. 2.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於聘約有效期間內,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服務學校認為有先行停止聘約之執行進行調查之必要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免報主管機關核准,暫時予以停止聘約之執行三個月以下;必要時,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延長停止聘約之執行期間一次,且不得逾三個月;其停止聘約之執行期間不得超過聘約有效期間。經調查屬實者,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辦理: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一款情形。 二、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
  3. 3.前二項情形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2條的規定: 1. 如果兼任、代課或代理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涉及以下情況之一,學校在得知後的一個月內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暫停聘約執行,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需要時,可以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延長停聘期限,但每次延長不得超過三個月,且停聘期間不得超過聘約有效期間。如果調查屬實,根據第六條或第七條的規定處理。 舉例來說,假設一名兼任教師有教學不利或無法勝任工作的具體事實,學校在得知後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可以暫停該教師的聘約執行,進行調查並延長停聘期間,但停聘期間不得超過聘約有效期間。 2. 如果兼任、代課或代理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涉及以下情況之一,學校認為有必要先行暫停聘約執行進行調查,需要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暫停聘約執行,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需要時,可以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延長停聘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且停聘期間不得超過聘約有效期間。如果調查屬實,根據第六條或第七條的規定處理。 舉例來說,假設一名兼任教師涉嫌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學校認為有必要暫停該教師的聘約執行進行調查,需要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暫停聘約執行,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3. 上述情況需要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的審議通過。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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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12 條規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於聘約有效期間內,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