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2條的規定: 1. 如果兼任、代課或代理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涉及以下情況之一,學校在得知後的一個月內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暫停聘約執行,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需要時,可以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延長停聘期限,但每次延長不得超過三個月,且停聘期間不得超過聘約有效期間。如果調查屬實,根據第六條或第七條的規定處理。 舉例來說,假設一名兼任教師有教學不利或無法勝任工作的具體事實,學校在得知後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可以暫停該教師的聘約執行,進行調查並延長停聘期間,但停聘期間不得超過聘約有效期間。 2. 如果兼任、代課或代理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涉及以下情況之一,學校認為有必要先行暫停聘約執行進行調查,需要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暫停聘約執行,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需要時,可以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延長停聘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且停聘期間不得超過聘約有效期間。如果調查屬實,根據第六條或第七條的規定處理。 舉例來說,假設一名兼任教師涉嫌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學校認為有必要暫停該教師的聘約執行進行調查,需要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暫停聘約執行,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3. 上述情況需要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的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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