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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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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停止聘約之執行之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停止聘約之執行期間不發給本薪(年功薪)或鐘點費。
  2. 2.第十一條第一款、前條第一項規定停止聘約之執行之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於停止聘約之執行期間不發給本薪(年功薪)或鐘點費;停止聘約之執行事由消滅後,未予終止聘約者,補發其停止聘約之執行期間全數本薪(年功薪)或鐘點費。
  3. 3.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停止聘約之執行之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於停止聘約之執行期間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或鐘點費;調查後未予終止聘約者,補發其停止聘約之執行期間另半數本薪(年功薪)或鐘點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3條的規定,針對停止聘約之執行的情況,有以下幾點解釋: 1. 根據該條第11條第2款和第3款的規定,若是依照第11條第2款、第3款的規定停止聘約之執行的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停止聘約之執行的期間內不會發給本薪(年功薪)或鐘點費。 2. 根據該條第11條第1款和前條第1項的規定,若是依照第11條第1款、前條第1項的規定停止聘約之執行的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停止聘約之執行的期間內不會發給本薪(年功薪)或鐘點費;一旦停止聘約之執行的事由消滅後,且未終止聘約,則應該補發停止聘約之執行期間的全部本薪(年功薪)或鐘點費。 3. 根據前條第2項的規定,若是依照前條第2項的規定停止聘約之執行的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停止聘約之執行的期間內將會發給一半的本薪(年功薪)或鐘點費;在調查之後若未終止聘約,則應該補發停止聘約之執行期間剩下的一半本薪(年功薪)或鐘點費。 這些解釋是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的第13條的規定所得出的。參考資料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該辦法於原審判決中被引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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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13 條規定:「依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停止聘約之執行之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停止聘約之執行期間不發給本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