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3條的規定,針對停止聘約之執行的情況,有以下幾點解釋: 1. 根據該條第11條第2款和第3款的規定,若是依照第11條第2款、第3款的規定停止聘約之執行的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停止聘約之執行的期間內不會發給本薪(年功薪)或鐘點費。 2. 根據該條第11條第1款和前條第1項的規定,若是依照第11條第1款、前條第1項的規定停止聘約之執行的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停止聘約之執行的期間內不會發給本薪(年功薪)或鐘點費;一旦停止聘約之執行的事由消滅後,且未終止聘約,則應該補發停止聘約之執行期間的全部本薪(年功薪)或鐘點費。 3. 根據前條第2項的規定,若是依照前條第2項的規定停止聘約之執行的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停止聘約之執行的期間內將會發給一半的本薪(年功薪)或鐘點費;在調查之後若未終止聘約,則應該補發停止聘約之執行期間剩下的一半本薪(年功薪)或鐘點費。 這些解釋是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的第13條的規定所得出的。參考資料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該辦法於原審判決中被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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