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於受聘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意見。 二、享有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依法令規定之權益。 三、參與教師專業發展有關之研習或活動。 四、對下列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準用本法之申訴程序,請求救濟: (一)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對各該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待遇、終止聘約、停止聘約之執行及退休金之措施。 (二)聘期三個月以上代理教師,對學校有關其請假之措施。 (三)聘期三個月以上代課、代理教師,對學校有關其平時考核及個人服務成績之措施。 五、除本辦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拒絕參與各該主管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六、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並準用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規定。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14 條,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受聘期間享有以下權利: 1. 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意見。 2. 享有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依法令規定之權益。 3. 參與教師專業發展有關之研習或活動。 4. 對違法或不當措施致損害其權益的情況,可以依據本法的申訴程序請求救濟,包括: -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對個人待遇、終止聘約、停止聘約之執行及退休金之措施,可以向主管機關或學校提出申訴。 - 聘期三個月以上的代理教師對學校的請假措施,可以提出申訴。 - 聘期三個月以上的代課、代理教師對學校的平時考核及個人服務成績之措施,可以提出申訴。 5. 除非本辦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可以拒絕參與與教學無關的工作或活動,指派的工作或活動與教學有關則無法拒絕。 6. 在法律訴訟中,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時,服務學校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的協助,並適用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規定。 參考資料: - 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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