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參加經指派與教學、行政有關之研習或活動。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八、其他法令規定應盡之義務。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5條》,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除了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還負有以下義務: 1. 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2. 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3. 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4. 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5. 參加經指派與教學、行政有關之研習或活動。 6. 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7. 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8. 其他法令規定應盡之義務。 在這些義務中,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第2項和第4項,指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並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這些義務的目的是確保教師為學生提供良好的教學和輔導,幫助他們成長和發展。 參考資料: - 教育部(2016)。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教育部公告。檢自https://laws.moj.gov.tw/ORDINANCE/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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