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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待遇規定如下: 一、兼任及代課教師待遇,以鐘點費支給。 二、代理教師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三種。
  2. 前項各款待遇支給基準,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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