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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第 1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符合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業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資格者,學校應於聘約有效期間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2.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資格者,學校於聘約有效期間,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按月為代理教師、未具本職之兼任、代課教師提繳退休金
  3. 前項所稱未具本職,指兼任、代課教師未具下列身分之一: 一、軍人保險身分者。 二、公教人員保險身分者。 三、農民健康保險身分者。 四、勞工保險身分之下列全部時間工作者: (一)以機關學校為投保單位:機關學校專任有給人員。 (二)以機關學校為投保單位: 1.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全部時間受雇者。 2.雇主或自營業主。 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五、已依相關退休(職、伍)法規,支(兼)領退休(職、伍)給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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