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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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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符合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業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資格者,學校應於聘約有效期間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2. 2.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資格者,學校於聘約有效期間,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按月為代理教師、未具本職之兼任、代課教師提繳退休金
  3. 3.前項所稱未具本職,指兼任、代課教師未具下列身分之一: 一、軍人保險身分者。 二、公教人員保險身分者。 三、農民健康保險身分者。 四、勞工保險身分之下列全部時間工作者: (一)以機關學校為投保單位:機關學校專任有給人員。 (二)以機關學校為投保單位: 1.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全部時間受雇者。 2.雇主或自營業主。 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五、已依相關退休(職、伍)法規,支(兼)領退休(職、伍)給與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16-1 條,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須符合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業保險法或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資格,學校應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同時,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資格的代理教師和未具本職的兼任、代課教師,學校應按月提繳退休金。未具本職指的是兼任、代課教師未具軍人保險身分、公教人員保險身分、農民健康保險身分、勞工保險身分之全部時間工作者(包括機關學校專任有給人員以及非機關學校的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全部時間受雇者、雇主或自營業主、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已依相關退休法規支(兼)領退休給與者等。

  • 勞工保險條例法規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法規
  • 就業保險法法規
  • 全民健康保險法法規
  • 勞工退休金條例法規
  • 退休金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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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16-1 條規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符合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業保險法或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1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