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16-1 條,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須符合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業保險法或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資格,學校應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同時,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資格的代理教師和未具本職的兼任、代課教師,學校應按月提繳退休金。未具本職指的是兼任、代課教師未具軍人保險身分、公教人員保險身分、農民健康保險身分、勞工保險身分之全部時間工作者(包括機關學校專任有給人員以及非機關學校的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全部時間受雇者、雇主或自營業主、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已依相關退休法規支(兼)領退休給與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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