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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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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得擔任學校導師或各處(室)行政職務。但情況特殊,經各該主管機關准者,代理教師得擔任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師法第17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得擔任學校導師或各處(室)行政職務,除非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這意味著這些教師在正常情況下不可以擔任學校導師或行政職務,除非他們符合特殊情況且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確保教師在兼職期間能夠專注於代課或代理教師的工作,並避免干擾其正常工作。 例如,如果一名代理教師有特殊專長或能力,學校可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經過核准後該代理教師可以擔任學校導師或行政職務。這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評估和審查,並經過相應的審議程序。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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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17 條規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得擔任學校導師或各處(室)行政職務。但情況特殊,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代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