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得擔任學校導師或各處(室)行政職務。但情況特殊,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代理教師得擔任之。
根據教師法第17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得擔任學校導師或各處(室)行政職務,除非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這意味著這些教師在正常情況下不可以擔任學校導師或行政職務,除非他們符合特殊情況且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確保教師在兼職期間能夠專注於代課或代理教師的工作,並避免干擾其正常工作。 例如,如果一名代理教師有特殊專長或能力,學校可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經過核准後該代理教師可以擔任學校導師或行政職務。這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評估和審查,並經過相應的審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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