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得擔任學校導師或各處(室)行政職務。但情況特殊,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代理教師得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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