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4

快速跳轉
  1. 1.學校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前條第三項第一款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或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時,報經各該主管機關准後,再聘得不受二次之限制;偏遠地區學校之代課、代理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 一、依前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聘任之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藝術領域或藝術群之代課、代理教師。 二、依前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聘任,且具出缺科(類)專長之代課、代理教師。
  2. 2.前項學校應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3. 3.聘期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之平時考核,公立學校準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相關規定,私立學校準用該校教師成績考核相關規定;服務成績優良之考核項目、認定標準及辦理程序由各校自訂,並經學校教師成績考核會核議,學校應依核議結果,成績優良者於個人離職或服務證明文件,加註服務成績優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4條的規定,學校可以聘任已經通過公開甄選並服務三個月以上的代課、代理教師,但需要符合以下條件:1. 有良好的服務表現、符合學校的校務需求;2. 具備前一條第3項第1款所規定的資格。此外,代課、代理教師的再聘用次數最多為兩次,但發生法律規定的災害或傳染病時,經相關主管機關核准後,可以不受次數限制。對於偏遠地區學校的代課、代理教師,如果符合特定條件,也可以享有同樣的聘用規定。學校必須向相關主管機關報備,但經主管機關核准免報的情況則不在此限。此外,對於服務三個月以上的代課、代理教師,學校應該進行平時考核,公立學校可以參照公立高中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相關規定,私立學校則可以參照該校教師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並由學校教師成績考核會核議後決定考核項目、認定標準和辦理程序。學校應根據核議結果,在個人離職或服務證明文件上註明服務成績優良。 根據台灣的法規,代課、代理教師在聘用時需要通過公開甄選,並具備相應的資格。在服務期間,學校應該對其進行考核並作出評價。此外,在特定情況下,比如災害發生時,可以經相關主管機關核准後再次聘用,並不受次數限制。 此外,在偏遠地區的學校,代課、代理教師也享有同樣的聘用規定。學校應向主管機關報備相關信息,但如果已經獲得核准免報,則不需要再次報備。 對於已經服務三個月以上的代課、代理教師,學校應該進行平時考核,並根據相應的成績考核辦法進行評定。評定結果應該被學校教師成績考核會核議後確定,并在個人離職或服務證明文件上註明其服務成績優良。 以上解釋基於我對所提供的法條內容的理解,並參考了台灣教育部和臺東縣政府相關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4 條規定:「學校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前條第三項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