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學校在聘任兼任教師時,應由校長根據具有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的人進行聘任。另外,學校的藝術才能班在需要聘任兼任教師時,可以由校長聘任校外具有藝術專長的人,不受合格教師證書的限制。 對於聘任代課或代理教師三個月以上的情況,學校應按照以下資格順序進行公開甄選,並由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 1. 具有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2. 若前一條款的人員沒有報名或未通過甄選,則可以是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 若前兩條款的人員沒有報名或未通過甄選,則可以是具有大學以上學位的人。 根據第2款和第3款,具有出缺科(類)專長的人應優先聘任。 甄選作業可以根據一次公告分次招考的方式進行,完成後,學校應提交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和相關會議紀錄給主管機關備查。但經主管機關核准免報的情況除外。 若學校聘任未滿三個月的代課或代理教師,可以免除公開甄選和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由校長根據符合第3項規定資格的人進行聘任。 參考資料: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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