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比賽者、亞洲運動會獲得前八名者或獲得三等二級以上國光體育獎章之傑出運動員,其學歷、專長足堪任教者,得由學校報請各該主管機關核定酌予放寬資格後聘任為代課、代理教師。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5條的規定: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比賽者、亞洲運動會獲得前八名者或獲得三等二級以上國光體育獎章之傑出運動員,其學歷、專長足堪任教者,得由學校報請各該主管機關核定酌予放寬資格後聘任為代課、代理教師。 這條法規允許參加奧運會比賽的運動員、獲得亞洲運動會前八名的運動員或獲得國光體育獎章三等二級以上的優秀運動員,只要他們具備足夠的學歷和專業知識,學校可以向相關主管機關報請核定後,酌予放寬資格,然後聘任為代課或代理教師。 舉例來說,如果某位運動員曾經參加奧運會比賽並獲得前八名,同時具備適合任教的學歷和專業知識,那麼根據這條法規,他可以向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學校報請相關主管機關核定後,酌予放寬資格,之後就可以被聘任為代課或代理教師。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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