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聘任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應以聘約約定授課、聘期、終止聘約、停止聘約執行、待遇、請假、保險、退休金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事項。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5-1條,學校在聘任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時,需在聘約中約定授課、聘期、終止聘約、停止聘約執行、待遇、請假、保險、退休金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事項。這些內容必須在聘約中清楚約定,以保障教師和學校的權益。 範例:根據教育部發布施行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教師的聘期、終止聘約等事項都需要在聘約中明確約定。例如,如果一位代理教師因病需要請假,聘約中應該明確規定其請假的程序和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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