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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聘僱外國教師與研究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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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申請准聘僱之外國教師、研究人員,得繼續聘僱至聘期屆滿。本辦法施行後,聘期屆滿擬續聘者,依第九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聘僱外國教師與研究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2條,該辦法在施行前已核准聘僱的外國教師和研究人員,可以繼續聘僱直到聘期屆滿。而在該辦法施行後,如果聘期屆滿後擬續聘,則需按照第九條的規定辦理。根據最新的資料,目前沒有特定範例可提供。

  • 法令名詞
  • 名詞
  • 第九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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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聘僱外國教師與研究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科以上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聘僱外國教師與研究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申請核准聘僱之外國教師、研究人員,得繼續聘僱至聘期屆滿。本辦法施行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科以上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聘僱外國教師與研究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