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聘僱外國教師與研究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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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各機構聘僱外國教師、研究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應不予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 一、違反本法或本辦法規定,情節重大者。 二、申請文件經查不實者。 三、違反其他法令,情節重大者。 四、檢具之文件記載不詳或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未遵期補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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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聘僱外國教師與研究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1條,各校和機構在聘僱外國教師和研究人員時,必須遵守以下情況,否則教育部將不予批准聘僱或延長聘僱許可: 一、違反教師法或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之規定,且情節重大; 舉例:外國教師或研究人員在承諾之措辭或聘僱文件上提供虛假資訊,以及違反任教或進行研究活動應遵守的法律規定,而且此違反情節相當嚴重。 二、申請文件經過核實發現不屬實; 舉例:外國教師或研究人員所提供的申請文件中的資訊經過檢查後證實是虛假的,並且這種虛假資訊與聘僱許可有關。 三、違反其他法令,情節重大; 舉例:外國教師或研究人員在進行教學或研究活動時,違反了其他與該活動相關的法律規定,而且這種違反行為情節相當嚴重。 四、所提供的文件記載不詳或不完整,且在被通知限期補正後未能按時補正; 舉例:外國教師或研究人員所提供的文件中有一些重要資訊未能提供清楚或完整的,並且在教育部通知限期補正後,未能按時提供相應的資料。 以上是對專科以上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聘僱外國教師與研究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1條的逐條解釋,並举出了與相關資料有關的例子。
- 經查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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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