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聘僱外國教師與研究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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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各機構聘僱之外國教師、研究人員,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他校、他機構或工作,應由原聘僱學校、機構與擬聘學校、機構依第六條規定共同向本部申請聘僱許可。 前項聘僱許可再任職之期間,應與原聘僱已任職之期間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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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0條,專科以上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聘僱外國教師與研究人員需遵守以下規定: 1. 聘僱許可轉換:如果外國教師或研究人員需要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轉換到其他學校或機構工作,則原聘僱學校或機構和擬聘學校或機構應共同向主管機關申請聘僱許可轉換。 2. 聘僱期間合併計算:在聘僱許可轉換後再任職的期間,應與原聘僱已任職的期間合併計算。 範例:假設某外國教師在學校A工作,聘僱許可有效期間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若他在2022年7月1日轉換到學校B工作,則他需要由學校A和學校B一起向主管機關申請聘僱許可轉換。而他在學校A任職和學校B再任職的期間將合併計算,以確定他的聘僱總期間。
- 第六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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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