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聘僱外國教師與研究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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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各機構聘僱之外國教師、研究人員,其聘僱許可之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後如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應於期間屆滿日前六十日內,檢具展延申請書一式二份、原聘僱許可文件影本、續聘聘僱契約書影本、教師資格證書影本 (應加蓋核與正本無誤章) 、工作成果資料,向本部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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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聘僱外國教師與研究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9條,各校、各機構聘僱的外國教師和研究人員,其聘僱許可的最長期限為三年。若期限屆滿後有需要繼續聘僱的情況,則需要在期限屆滿前六十天內準備展延申請書(兩份)、原聘僱許可文件的影本、續聘聘僱契約書的影本、教師資格證書的影本(需蓋上核與正本無誤的印章)、工作成果資料,向相關部門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請注意,上述回答是基於提供的資訊進行推論,可能不完全正確,因此在實際情況中應查閱具體的法條文本以獲得準確的解釋。
- 核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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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