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聘僱外國教師與研究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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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 (以下簡稱各校) 及學術研究機構 (以下簡稱各機構) 聘僱外國教師、研究人員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工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所稱各機構,係指依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規定經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核准立案者。但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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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聘僱外國教師與研究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專科以上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指的是經教育部核准立案的,按照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設立的學術研究機構。然而,中央政府和直轄市政府所屬的學術研究機構不包括在內。 這意味著該辦法適用於專科以上學校和經教育部核准立案的學術研究機構聘僱外國教師和研究人員的情況。然而,中央政府和直轄市政府所屬的學術研究機構不在此範圍之內。
-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條文
- 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法規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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