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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聘僱外國教師與研究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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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 (以下簡稱各校) 及學術研究機構 (以下簡稱各機構) 聘僱外國教師、研究人員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工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所稱各機構,係指依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規定經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准立案者。但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不包括在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聘僱外國教師與研究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專科以上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指的是經教育部核准立案的,按照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設立的學術研究機構。然而,中央政府和直轄市政府所屬的學術研究機構不包括在內。 這意味著該辦法適用於專科以上學校和經教育部核准立案的學術研究機構聘僱外國教師和研究人員的情況。然而,中央政府和直轄市政府所屬的學術研究機構不在此範圍之內。

  •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條文
  • 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法規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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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聘僱外國教師與研究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科以上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聘僱外國教師與研究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專科以上學校 (以下簡稱各校) 及學術研究機構 (以下簡稱各機構) 聘僱外國教師、研究人員在中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科以上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聘僱外國教師與研究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