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聘僱外國教師與研究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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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外國教師,係指下列外國人: 一、大學: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專業技術人員及所附設外語中心教師。 二、專科學校: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專業及技術教師。 本辦法所稱外國研究人員,係指下列外國人: 一、大學: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 二、各機構: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 各機構對於前項第二款之外國研究人員,不得以兼任方式聘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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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聘僱外國教師與研究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該辦法對外國教師和研究人員的聘僱進行了明確定義。根據該條第一項,外國教師包括大學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專業技術人員和所附設外語中心教師;外國研究人員包括大學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以及各機構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 根據該辦法的第二項,各機構對於外國研究人員不得以兼任方式聘僱。這意味著各機構在聘僱外國研究人員時,不能同時讓其兼任其他職位或擔任其他職責。 關於該條的適用範例,根據我所查找到的資料,目前沒有具體的法律解釋或相關案例提供。可能需要進一步查閱法律和法規相關資料庫、法學論文或相關專業出版物,才能找到更具體的適用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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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