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聘僱外國教師與研究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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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聘僱外國教師,以擔任外國語文或缺乏師資之科系教師為限。但各校因教學需要以專案報經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各校、各機構聘僱之外國研究人員,其專長應與本單位設置目的或從事之工作計畫性質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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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專科以上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聘僱外國教師與研究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 條,各校聘僱外國教師的限制是僅能擔任外國語文或缺乏師資的科系的教師。然而,如果各校因為教學需要而需要特別的專案,可以進行報經本部核准,這時則不受限制。 另外,各校及機構聘僱的外國研究人員,他們的專業應與本單位的設置目的或從事的工作計畫的性質相符合。這表示外國研究人員的專業領域應該符合所在單位的需求與目標。 根據最新的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該條規定目的是為了促進國內學術研究的國際交流與合作,並且有利於提升國內學術水平。這項法規的具體細節與實施辦法則需要參考該法規的相關規定。 範例:某大學國際學院因為要推展外語教學,需要聘僱一位母語為英文的外籍教師來擔任該科系的教學工作。根據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 條的規定,該大學可以聘僱這位外國教師,因為他符合擔任外語教師的資格要求。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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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