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聘僱外國教師與研究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各校聘僱之外國教師、研究人員,其資格及審查程序,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各機構聘僱之外國研究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本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相關系科畢業,並有二年以上之相關工作經驗。 二、受高等教育或專業訓練,或經專業考試,或曾師事專家而具業務經驗並具有成績,或自立學習而有創見及特殊表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聘僱外國教師與研究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條,各校聘僱外國教師和研究人員的資格和審查程序應按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進行。 針對教師的資格要求,根據教師法的規定(教師法第9條),教授應具有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並從事與其專業相關的研究、專業職業或職務超過八年,具有在學術上作出重要貢獻或專門著作的成果。另外,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且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的人也符合資格。 對於研究人員的資格要求,根據教師法第10條,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的教師應具備專門著作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者已經接受並出具證明即將定期發表,或已出版公開發行的著作,並經教育部審查合格。專科以上學校的教師資格審查辦法由教育部制定。 根據相關法規,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的聘任、升等和資格審查應該遵循一些程序和要求。其中包括教師評審委員會的審查和學校或教育部對資格的初審和複審。教師評審委員會的組成應該由具有相關專業能力的專家學者擔任,並且該委員會應該根據客觀的專業知識和學術成就來做出評估。此外,審查辦法和程序應該遵守法治國原則和考試專業評量原則。 至於最新的相關資料,根據臺灣教育部的網站,我找到了《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資格審查辦法》和《專科學校教師資格審查辦法》。這些辦法規定了教師資格審查的具體程序和要求。同時,根據教師法的修法,有關教師資格審查的相關法規也有可能進行更新和修訂。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法規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