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聘僱外國教師與研究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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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各機構聘僱下列外國人擔任教師、研究人員,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得不受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之限制: 一、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 二、獲准居留之難民。 三、獲准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續受聘僱從事工作,居留滿五年,品行端正且有住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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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專科以上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聘僱外國教師與研究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1 條》,專科以上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聘僱外國教師與研究人員時,可以不受雇主申請許可的限制,具體規定如下: 一、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 這指的是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合法設籍的國民配偶並獲得居留許可,可以聘用為教師或研究人員。 二、獲准居留之難民。 這指的是獲得中華民國政府認可的難民身份的外國人,可以聘用為教師或研究人員。 三、獲准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續受聘僱從事工作,居留滿五年,品行端正且有住所者。 這指的是在中華民國境內已連續被聘僱並居住五年以上,且品行端正且有固定住所的外國教師或研究人員。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外國人在台灣與中華民國國民結婚並獲准居留,或者是獲得難民身份,或者是已在台灣工作居住五年以上且符合品行端正且有固定住所的條件,則該外國人可以合法地被專科以上學校或學術研究機構聘僱為教師或研究人員,而不需經過雇主申請許可的限制。
- 第四十八條條文
- 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
- 住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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