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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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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私立學校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於每學期開始二個月內提繳之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準備金,應按學生人數及學費或雜費收入總數提繳;學籍核定後,另依實際人數計增減。
  2. 2.前項所定學生人數,以各學校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有案、已註冊及具有正式學籍之人數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私立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始的二個月內提繳教職員的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準備金。這些金額應根據學生人數和學費或雜費的總收入進行提繳,並根據實際人數核計增減。 2. 學生人數的確定,應根據各私立學校向學校主管機關報告核定的已註冊且具有正式學籍的學生人數來進行。这些報告必須有正式的學籍記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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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第 3 條規定:「私立學校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於每學期開始二個月內提繳之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準備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