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所提供的資料,可以得知以下兩個法條的相關內容和使用情境: 1.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第2條。 根據該法條的內容,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的來源包括私立學校提繳金額的三分之二、繳納的滯納金、教職員及學校主管機關依一定比率撥繳至個人退撫儲金專戶的款項、私立學校提撥的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準備金以及教職員相對提撥的準備金,以及學校主管機關的補助款和國庫撥交的款項等。 2.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來源。 原私校退撫基金在併入儲金管理會之後,由儲金管理會來進行管理,該基金的來源包括私立學校提繳金額的三分之一、孳息及運用收益、捐贈以及學校主管機關的補助款和撥交的款項。 範例:一位私立學校教職員在退休時,其退休撫卹金的來源可以從上述兩個基金來獲得資助。根據私立學校法和相關辦法,私立學校必須按照一定比例提繳金額至退撫儲金,並由儲金管理會來管理和分配這部分資金。此外,如果有其他的準備金、滯納金、捐贈款等,也可以作為退休撫卹金的來源。根據每位教職員的具體情況和所屬學校的政策,退休撫卹金的金額可能會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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