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八條第七項所定學校主管機關最高撥繳責任,於有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定再任情形,應以再任前後年資併計。
根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該條例主管機關在確定再任前後年資時,應將兩者年資加總計算。這意味著再任前的年資和再任後的年資都將納入計算。這條法規確保了教職員在再任時能夠獲得適當的年資待遇。 參考資料: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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