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八條第十二項所定教職員在退撫儲金建立前任職年資之退休、資遣及撫卹金,由原私校退撫基金支給者,以依本條例施行前規定,原應由該基金支給者為限。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是指私立學校法人在實施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時的具體規定。根據這條規定,如果教職員在私立學校的退撫儲金建立之前已經具有退休、資遣或撫卹金的資格,則由原私校退撫基金提供支付,適用於本條例在施行之前的規定。其中,提到的退撫儲金是指在本法實施之後,私立學校為教職員建立的退休儲蓄基金。這個條例主要是為了明確退休、資遣和撫卹金的支付來源,以及適用於施行前和施行後的不同規定。請注意,這個解釋是基於提供的參考資料,特別是私立學校法和私校退撫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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