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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1.04訂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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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以後退休生效者,其一次退休金及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應合於下列規定: 一、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辦理退休。 二、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新制(以下簡稱退撫新制)實施前未曾領取待遇差額、退休金差額,或未支領單一薪給、中美基金、實施用人費率或未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等待遇之任職年資所發之一次退休金及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期間所核發之一次性養老給付始得辦理優惠存款。 前項人員於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所任職務係得依第三項規定辦理優惠存款,且繼續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公務人員俸額表支薪者,於依本條例辦理退休時,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所核發之一次退休金及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期間所核發之一次性養老給付,仍得辦理優惠存款,不受前項限制。 學校教職員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退休生效者,其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應合於下列各款規定: 一、依本條例辦理退休。 二、最後在職之學校係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公務人員俸額表支薪。 三、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所核發之一次退休金及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期間所核發之一次性養老給付。 前項所稱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指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之任職年資。但由軍職人員、公務人員及政務人員轉任學校教職員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分別指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及八十五年四月三十日以前之任職年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1.04訂定)第 2 條規定了學校教職員退休者辦理優惠存款的條件。根據該條規定,學校教職員在2012年2月1日之後退休的,退休時需符合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條的規定,並且可以辦理優惠存款的條件是:未曾領取待遇差額、退休金差額,或者未領取特別待遇(如單一薪給、中美基金、實施用人費率或未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等待遇)的任職年資所核發的一次退休金,以及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期間所核發的一次性養老給付。此外,在2011年1月31日之前退休生效的教職員,則需要符合同一樣的條件。這些條件是為了確保只有符合特定條件的教職員才能辦理優惠存款。 參考資料: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1.04訂定)第 2 條

  • 退休金名詞
  •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法規
  • 名詞
  • 政務人員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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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1.04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1.04訂定)第 2 條規定:「學校教職員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以後退休生效者,其一次退休金及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1.04訂定)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