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1.04訂定)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依本辦法辦理優惠存款之教職員所具保險年資及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最高月數標準,依附表規定辦理。 前項辦理優惠存款之公務人員保險年資,滿一年以上者,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不計。但得辦理優惠存款之年資合計未滿一年者,畸零月數按比例計算優惠存款最高月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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