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1.04訂定)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退休人員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任職年資且支(兼)領月退休金者,其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本(年功)薪加一倍計算之退休所得比率上限;超過者,減少其一次性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 前項所稱退休所得,指依退休生效時待遇標準計算之月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每月優惠存款利息之合計金額;其中月退休金包括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第二款支領之月補償金。退休所得比率上限計算如下: 一、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核定退休年資二十五年以下者,以百分之七十五為上限;以後每增一年,上限增加百分之二,最高增至百分之九十五。未滿六個月者,增加百分之一;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符合增核退休金基數要件者,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年增加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四十年,上限百分比為百分之九十七點五。未滿六個月者,增加百分之零點二五;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二、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依前款比率,按其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折算。 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以下簡稱公保優存金額)高於依前二條規定計算之公保優存金額者,應按較低金額辦理優惠存款。 退休人員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任職年資且兼領月退休金者,其公保優存金額包括以下二項: 一、依前二條規定計算之公保優存金額,乘以兼領一次退休金比例所得之金額。 二、依前二條規定計算之公保優存金額,乘以兼領月退休金比例後,再依前三項規定,以及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計算所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 退休人員一次退休金及公保優存金額經核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薪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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