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施行前已退休人員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任職年資,且支(兼)領月退休金者,於本辦法施行後,應按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之待遇標準,依前條規定,重新計算其公保優存金額。 前項人員依本辦法規定計算之公保優存金額如高於依原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規定計算金額者,其差額應於本辦法施行前,存入受理優惠存款機構,並自本辦法施行日起,計算優惠存款利息;其於本辦法施行後存入受理優惠存款機構者,自入帳之日起,按優惠存款利率計息。但本辦法施行前曾解約提取優惠存款金額者,其提取金額不得再行存入恢復辦理優惠存款。 第一項人員依本辦法規定計算之公保優存金額如低於依原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規定計算之金額者,得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時,再依前條及本條規定辦理。
根據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1.04訂定)第5條的規定,施行前已退休且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任職年資的人員,如果他們同時是支(兼)領月退休金的人,於該辦法施行後,應根據中華民國九十九年的待遇標準重新計算其公保優存金額。如果根據本辦法計算的優惠存款金額高於根據原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規定計算的金額,他們應將差額在本辦法施行前存入受理優惠存款機構,並從本辦法施行日起計算優惠存款利息。如果他們在本辦法施行後將差額存入受理優惠存款機構,則從入帳之日起按照優惠存款利率計息。但是,如果在本辦法施行前他們曾經解約提取過優惠存款金額,則不得再將提取金額存入恢復辦理優惠存款。如果根據本辦法計算的優惠存款金額低於根據原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規定計算的金額,則可在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時根據前述規定辦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